《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沈陽市最高賠償案結案
1月4日,記者從沈陽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獲悉,國家《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沈陽市消費賠償金額最高的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日前結案,消費者周先生共獲賠償1.5萬元。
2009年8月中旬,沈陽市工商局消保處接到消費者周先生的申訴及舉報,稱其在沈陽大潤發(fā)超市和平店購買了標稱“一級有機龍井茶”2.5公斤,貨值1800元,經銷商開具了銷售發(fā)票。周先生在飲用該茶葉時發(fā)現口感不對,并發(fā)生腸胃不適等反應。于是,周先生將其購買的茶葉寄往“國家茶葉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福建)”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該產品不符合GB/T18650-2008及NY5196-2002標準要求”。其中,禁止使用的“六六六”、“三氯殺螨醇”、“聯苯菊酯”、“氫戊菊酯”等多項農藥殘留指標被檢出并超標。這樣的商品消費者一旦長期飲用,將對身體產生不良影響。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提出了退貨(1800元)、報銷檢驗費用(750元)及郵寄費用(96元),并賠償貨值10倍(1.8萬元)的要求。
消保處接到舉報后立即立案調查,經當事人雙方確認后,將周先生購買的茶葉依法進行了封存,并送往國家茶葉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品質檢測實驗室,實施權威性的產品質量復驗。復檢結果表明該批次茶葉“三氯殺螨醇”、“聯苯菊酯”、“氫戊菊酯”三項指標均不符合“一級有機龍井茶”國家標準,判定結論為不合格產品。
經協調,經銷商表示接受消費者的監(jiān)督并可根據實際情況賠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該超市賠付消費者貨款、檢驗費、郵寄費及賠償金共計1.5萬元。此案為去年6月1日國家《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沈陽市最高賠償案例。據悉,工商部門還將根據《食品安全法》進一步追究經銷商的法律責任,作出進一步的行政處罰。